汉和帝(2 / 2)
夷狄入而杂处焉,并且与之相市易矣,必将与之相交游矣,浸乃与之结昏姻矣;其衣、其食、其寝处、其男女,盖有与愚不肖之民甘醉饱、便驰逐而相得者矣。
彼恶知五帝、三王之前,民之蹄齧弃捐与禽兽伍,而莫保其存亡之命者,固若此也。则且诧为新奇,大利于人情,而非毁五帝、三王之为赘疣。然而疆力不若也,安忍儇利不若也,则君之、宗之、乐奉而率从之,而不知元后父母之必就吾同类而戴以德乘时之一人矣。
女奚之酿也,必择其酸醅而去之,恶其引旨酒而酸之也;慈父之教也,必禁其淫朋而绝之,恶其引朴子而胥淫也。祸莫重于相引,而相害者为轻;害知御,引不知避也。于是而知袁安、任隗之识远矣。
其言曰:“光武招怀南单于,非谓可永安内地,正以权计之算,扞御北狄。”夫光武岂可谓之权哉?倒置重轻,而灭五帝、三王之大经也。
三
孝和之世,袁安、任隗、丁鸿为三公,何敞、韩稜为尚书,皆智勇深沈,可与安国家者也。窦宪之党,谋危社稷,帝阴知而欲除之,莫能接大臣与谋,不得已而委之郑众,宦寺之亡汉自此始。非和帝宠刑人、疏贤士大夫之咎也,微郑众,帝其危矣。揆所自始,其开自光武乎!
崇三公之位,而削其权,大臣不相亲也;授尚书以政,而卑其秩,近臣不自固也。故窦宪缘之制和帝不得与内外臣僚相亲,而唯与阉宦居。非宪能创锢蔽之法以钳天子与大臣也,其家法有旧矣。三公坚持匈奴之议,而不能违宪之讨虏,权轻则固莫能主也。
尚书郅寿抗窦宪而自杀,则诛赏待命于权臣也。西汉之亡也,张禹、孔光悬命于王氏之手而宗社移矣。光武弗知惩焉,厚其疑于非所疑者,使冲人孤立于上,而权臣制之,不委心膂于刑人,将谁委乎?明主一怀疑而乱以十世,疑之灭德甚矣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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