春秋十七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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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征百牢哀公七年

人之道,天之道也;天之道,人不可以之为道者也。语相天之大业,则必举而归之于圣人。乃其弗能相天与,则任天而已矣。鱼之泳游,禽之翔集,皆其任天者也。人弗敢以圣自尸,抑岂曰同禽鱼之化哉?天之所生而生,天之所杀而杀,则是可无君也;天之所哲而哲,天之所愚而愚,则是可无师也;天之所有因而有之,天之所无因而无之,则是可无厚生利用之德也;天之所治因而治之,天之所乱因而乱之,则是可无秉礼守义之经也。

吴人征百牢,子服景伯无以自免于非礼,而曰:“吴将亡矣,弃天而背本。不与,必弃疾于我。”

景伯知弃天者之必弃于天,将自以为与闻乎天道矣,因而与之,以速其亡。此所谓天之所乱因而乱之者与?昔者叔向、司马侯尝用此以骄楚矣。楚骄以败,而晋亦朒以弱,则何利乎人之败而徒自弱哉?

夫天与之目力,必竭而后明焉;天与之耳力,必竭而后聪焉;天与之心思,必竭而后睿焉;天与之正气,必竭而后强以贞焉。可竭者天也,竭之者人也。

人有可竭之成能,故天之所死,犹将生之;天之所愚,犹将哲之;天之所无,犹将有之;天之所乱,犹将治之。裁之于天下,正之于己,虽乱而不与俱流。

立之于己,施之于天下,则凶人戢其暴,诈人敛其奸,顽人砭其愚,即欲乱天下而天下犹不乱也。功被于天下,而阴施其裁成之德于匪人,则权之可乘,势之可为,虽窜之流之,不避怨也。若其权不自我,势不可回,身可辱,生可捐,国可亡,而志不可夺。

虽然,天亦岂必以我为匪人之饵,饱彼而使之勿脱于钩哉?故鲁以不用百牢亡,犹不亡也,况乎其未必亡也;景伯以不用百牢亡鲁,犹存鲁也,况乎其未必亡鲁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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