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35章 援朝抗倭(四)先后(2 / 2)
于是94年后,红朝采取的是收入集权、支出分权的“分税制改革”,与之配套的是成立了“国税”与“地税”两套税收系统。
请注意,在80年后到94年前这个时间段,红朝的情况就和大明“大户部改革”之前有些相似了。
世界银行在2002年2月的时候曾经表示,认为那段时间的红朝财政体系是一个“环环相套的财政联邦制”。它的说法是这样的:“尽管中枢政府确定了该体系宽泛的轮廓,但它仅与各省直接打交道。
例如,它设置了与各省收入分享的规则;接着,各省分别与其下辖市确定收入分享体系,市再与县,这样依次进行。支出的划分同样如此。因此,尽管红朝是单一制的政府体系,但这些制度安排却使其具有强烈的联邦制特征。”
“联邦”这个词用在此处,其表述的主要意义在于:中枢拥有理论上的绝对权力,但地方拥有实际上的较高自主性——这是不是很“大明”?
红朝作为一个现代国家,分税制的细节远比大明复杂,这里不多表述。但是,其结果必须一言以蔽之,那就是分税制改革之后,地方的财政能力被削弱,依赖上级拨付。
这种“拨付”,实际上就是中枢基于地方的补助,一般为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,而转移支付又分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。
一般转移支付,又称均衡性转移支付或财力性转移支付。它不指定用途、地方可自主安排,目的是为了均衡地区间财政差距,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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