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25章 丁亥京察(2 / 2)
太祖时期即已经开始了对京察的尝试,但其施行却是根据皇帝的个人意志而时兴时废,直至英宗正统初年才形成一定的制度;经过英宗、景帝、宪宗、孝宗四帝的不断调整与尝试,最终在武宗年间形成固定的“六年一察”的固定制度。
在京察的年份相对固定后,又有众多其它的因素对京察的具体时间产生影响,主要包括皇帝的个人意愿、天象异动、权臣涉政等方面。
本次丁亥京察,按例应该是年初就要进行,但年初时皇帝的主要精力花在了“究竟从哪里砍开支”上。紧接着就出现了西北之乱,因此京察就耽搁了下来,直到今天忽然被皇帝提起——对于京师百官而言,这有点像是遭到了偷袭。
京察的职责由众多部门和官员共同承担。在其中发挥最主要作用的部门是吏部和都察院,吏部尚书和左(或右)都御史是负责京察的最主要官员;吏部考功司、都察院河南道和吏科(六科之一)三衙门的长官,则共同承担了京察的初审职责。
一般而言,京察的裁决大多在初审时做出,而由吏部尚书和都察院左(右)都御史主持堂审之时,仅对个别关系匪轻的人另行区处。换句话说,吏部尚书和左都御史是“掌总”的,主要针对高官或特殊官员,绝大多数的“察”,实际上是由吏部考功司、都察院河南道和吏科来完成。
京察的施行包括堂审与自陈两个方面。堂审针对的是五品及以下的低级官员,而自陈针对的是四品以上的中高级官员。
在堂审之前,需要经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,有时候全程耗时几近半年,因此这些工作通常会提前进行——本次丁亥京察也是一样——而真正的过堂审理仅耗时一天。中高级官员的自陈则不需要太多的准备。
堂审和自陈后,皆需以皇帝的名义进行批复,而后科道官方可“拾遗”。待吏部对拾遗的结果进行复核并报皇帝终裁,京察便告结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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